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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5 10:05: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健全研究生教育教学育监督体系,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对全院研究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 督导应发挥检查督促作用、桥梁沟通作用和咨询参谋作用。

第四条 督导的工作方针是围绕教学中心,深入教学第一线主动、认真、严谨、公正、公开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应由具备丰富的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或延聘、返聘的专家、资深教学管理人员及校外相关资深专家组成。

第六条 督导员、增补督导员均由教学单位推荐,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提名,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颁发聘书,聘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督导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督导工作。督导员因健康原因或其它特殊情况,可提出辞呈。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八条 督导组一般由4人组成,设组1名。

第三章  工作职能与内容

    第九条 督导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督导因工作需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积极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参与指导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论证和课程体系的建设。指导研究生中期考核、毕业论文开题、预答辩与答辩、毕业创作与展演等工作

)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检查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开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了解检查教师使用教材和讲义情况以及授课计划实施情况;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时间和教学效果;检查教学秩序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检查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整理等工作。

)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二级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推荐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评优、职称评审、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咨询提议: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提出处理违纪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完成学校或教学单位交办的有关教学督导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一条 督导方式应灵活多样,根据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可采取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1.听课

2.巡视考场

3. 巡视开题、预答辩与答辩、毕业创作与展演现场

4.抽查试卷

5. 抽查教学文件和资料

6.召开师生座谈会

7.书面问卷调查

8.个别访问交谈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督导须在学期初,做好师生到校、出勤、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执行情况的检查,做好教材、教案的准备情况以及授课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在学期末,检查试卷规范、监考、考试等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期各时间段,不定期检查师生出勤,做好检查教学秩序、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及毕业论文与毕业展演、教学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需参加随堂听课,每学期完成规定听课学时,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提出复核申请,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要配合督导组做好研究生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应指定二级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联系督导组日常工作,并为督导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并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反馈信息和交流意见,各学位点派相关人员参加听取反馈意见。

第六章  

第十 为了保障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应为督导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十 学校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统一发放工作补贴。

二十一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