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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1 10:06: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和《内蒙古艺术学院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人,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10000/人。

第四条 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以当年国家和自治区下达名额为准。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各二级学院研究生规模、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推荐等情况分配名额。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艺术学院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未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评选

(一)一年级研究生

1.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可优先考虑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2.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研究生,以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序,依次确定获奖者。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

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4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评定。

二级学院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指标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一评选年度内,不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