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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6 14:54:1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加大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处于专业前沿并且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能够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以及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是指刚性引进人才。

第四条 坚持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新引进人才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强的科研水平、社会服务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身心健康。 

第五条 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工作原则,灵活多样、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坚持人才引进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评估确认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具体办理。

第二章 引进人才层次及引进条件

第七条 引进人才分为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后备人才(A类、B类)四个层次。

第八条 引进条件

(一)第一层次:领军人才

具有正高级职称,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能够引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高水平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1.获评以下称号之一者:

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具有以上同等学术水平的高水平人才。

2.近五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奖、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排名第一)、国家政府专业奖项一等奖或金奖第一完成人、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其他业绩成果。

(二)第二层次:学科带头人

具有正高级职称,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能够引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1.获评以下称号之一者: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以上同等学术水平的高水平人才。

2.近五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主持国家级项目、国家级一流学科建设点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奖项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国家政府专业奖项和比赛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CSSCI来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同级别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其他业绩成果(以《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为准)。

(三)第三层次:学术骨干 

具有副高级职称,理论学科应具有博士学位,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能够引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1.获评以下称号之一者:

自治区草原英才(个人或团队负责人)、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自治区“321”工程一层次人才、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A类)或具有以上同等学术水平的高水平人才。

2.近五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主持省部级项目、自治区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负责人或一流课程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人文社科类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国家政府专业奖项和比赛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省级专业奖项和比赛(含指导教师)二等奖及以上2项、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CSSCI来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同级别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其他业绩成果(以《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为准)。

(四)第四层次:学术后备人才(A类)

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能够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学术后备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博士学位获得者,或QS艺术类大学排名前100位(取得学位当年)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

3.取得全国优秀博士称号者。

4.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者:

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CSSCI来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同级别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以《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为准)、省级专业奖项和比赛(含指导教师)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具有相当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四层次:学术后备人才(B类)

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能够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的学术后备人才,硕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1.具有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和研究领域与学校学科建设方向符合,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学术素养。

2.具有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硕士学位获得者,或QS艺术类大学排名前100位(取得学位当年)高校硕士学位获得者,所学专业和研究领域与学校学科建设方向符合,且参与省部级项目、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级专业奖项和比赛三等奖及以上。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一人一议、发展为先、按需支持”的原则,聘期内参照下述标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待遇。

(一)第一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聘任期间享受税前年薪(档案工资与津贴,下同)80-150万元,住房补贴80万元,科研启动金30万元,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调入学校并妥善安排工作。

(二)第二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聘任期间享受税前年薪(档案工资与津贴,下同)40-80万元,住房补贴60万元,科研启动金20万元,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调入学校并妥善安排工作。

(三)第三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聘任期间享受税前年薪(档案工资与津贴,下同)30万元,住房补贴50万元,科研启动金15万元,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调入学校并妥善安排工作。

(四)第四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 A类:首个聘期(三年内)内聘为副教授六级岗,住房补贴40万元,科研启动金10万元。

2. B类:首个聘期(三年内)内聘为副教授七级岗,住房补贴30万元,科研启动金5万元。

第十条 在我校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引进人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为引进人才申请落实国家、自治区给予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配偶安置及子女入学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自身条件,妥善解决其工作问题。

1.配偶已参加工作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人事关系调入学校;

2.配偶具有博士学位,但不符合博士引进政策者,学校安排工作,并办理入编手续,享受博士(后)引进待遇一半的安家补助费及科研启动费;

3.博士(后)及以上人才或紧缺专业急需的博士(后)的配偶,具有硕士学历者,按学校人事政策安置到学校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4.配偶为本科及以下学历者,学校安排临时工作;

5.子女入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协商解决;

6.引进人才调离学校,其配偶享受了学校安置政策的,其配偶应同时解聘。

第四章  服务期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服务年限

(一)录用:经批准取得事业编制,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在校服务期为10年。

(二)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违约或要求调离学校的受聘者,按照签订的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的,须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如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教学事故等,同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三条 考核

(一)引进人才的考核目标任务依据《内蒙古艺术学院岗位聘任方案》的相应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分别依据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四级和五级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第四层次人才A类和B类分别依据专业技术岗位六级和七级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其他目标任务在《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中另外约定。

(二)签定协议后第三年进行首次考核,期间师德师风良好、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在合格及以上,业绩成果达到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视为考核合格。其中,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则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首次考核由所在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提交人事处复核。业绩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三)服务期后七年按照学校岗位聘用管理进行聘期考核。

(四)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考核。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后考核仍未通过者,将及时解聘,可转入其他教学科研岗位。考核任务未完成前,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职务。

第五章 引进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需符合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确需求: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人才引进计划及类型。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汇总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公开发布人才引进计划和招聘公告。

(二)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工作采取绿色通道、公开招聘等形式进行,主要包括发布公告、资格审核、专家评估(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备案等环节。

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也可推荐合适人选,其中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规定的第一类至第四类人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由我校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

(三)校内审核: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人才的,需对推荐的人才进行初步审核,采取考察、面试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引进。

(四)备案聘用: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才,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高层次人才相关的目标责任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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