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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6 14:49:5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内蒙古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查阅学生档案,对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进行复查,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籍。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上课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提交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姓名、年龄、籍贯、民族等信息时,须以录取名册和本人档案材料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获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正式注册者,其所修课程及成绩暂不生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或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申请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学制为4年。每学年分为秋季、春季两个长学期和夏季一个短学期。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所有课程及其修读均按学分制管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应修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因病、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或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等原因休学,或因学习困难、其他特殊原因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课程考核、艺术实践、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教育教学环节,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

教师负责所授课程的学生考勤工作。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可采取全程或抽查的方式进行考勤,并将学生旷课等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反映,学校督导室对学生旷课情况如实记录。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艺术实践、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教学环节,每天按四学时计算。

旷课学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由任课教师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依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履行以下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如请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

(二)请病假一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次在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

(三)有特殊原因请事假,一次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次在三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分别向班主任、二级学院负责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二级学院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术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负责分别通知学生、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门课程的最终成绩应参考部分平时成绩,期末考试的成绩一般占50%-70%。

公共课程的考试原则上要实现考教分离。专业类课程考试也要逐步实现考教分离。对于课堂教学之外的教学环节可以采取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期末考核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所有考试考查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评分(成绩以整数计分,小数部分以四舍五入算法进位),60分为及格线,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公共教学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方可安排。

(三)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予以评定,并登记在《课程成绩登记单》中的“平时成绩”栏中。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第一次修读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成绩记载时标注“重修”字样,计算课程学分绩点时,重修课程成绩按照实际学分绩点计算,不及格的学分绩点为“0”。

第二十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二)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查试卷。查卷要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主考教师和二级学院教务办主任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跨二级学院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事宜。

(三)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更正成绩的,须经开课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后,由主考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再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核后,修正录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运动员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期间所学课程考试的成绩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学生运动员文化课考试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可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跨年级选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考试成绩和课程学分计入专业总学分。

经学校批准,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和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成绩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期末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的课程在《课程成绩登记单》内的“期末成绩”栏内标记为“缓考”,本学期该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GPA统计。

被批准缓考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在毕业审查前视为“0”分。

(三)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

(四)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总评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统计制度。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绩点,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为该门课程的学分数与绩点的乘积,某一阶段累计学分绩点为该阶段修读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GPA)为累计学分绩点与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比值。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能力和水平、评定奖学金、推免研究生及学士学位评审的重要依据。

(一)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门课程学分数×学分绩点;

2.累计学分绩点=该阶段修读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3.某阶段平均学分绩点=该阶段累计学分绩点/该阶段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二)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关系按以下办法换算:

1.百分制计分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90-100分折合绩点为4.0-5.0(90分折合绩点为4.0,91分折合绩点为4.1,以此类推):

 

成绩

学分绩点

百分制

五等制

90-100分

A优

4.0-5.0

80-89分

B良

3.0-3.9

70-79分

C中

2.0-2.9

60-69分

D及格

1.0-1.9

59分以下

F不及格

0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在校一年级本科生;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本人正在修读的专业与申请转入的专业入学专业考试科目基本相同;或入学前参加所转入专业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且拟转入专业为学校分类教学同一类别中的相近专业;

(四)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五)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六)因学生休学、降级等特殊原因,学生降入年级无原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四)应予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接收转入和转出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的10%以内。转专业学生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各二级学院应当于每年四月第一周将本二级学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科目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在每年五月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第二周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核。届时不参加考核者,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受二级学院应当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对合格的予以批准。二级学院应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于五月第四周前报教务处审批。被批准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二级学院,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到转入专业报到前必须参加原专业课程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退学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学。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二级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和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或学校认可)或学习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查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出内蒙古艺术学院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进入毕业年级的;

3.专科升入本科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出手续,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申请转出的学生一经批准不得申请转回。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生办理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三)转学手续在每年的学期末和开学前之间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之日算起。休学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需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休学:

1.家庭经济困难的;

2.学生创业的;

3.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的。

(四)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和伙食补助;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报到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原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证明恢复健康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组织复查合格后,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报到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后,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节  限读、延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按照教学计划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门次或学分的,应限读或进行退学警示:

(一)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跟班限读:

1.按照教学计划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达到4门次或12学分的;

2.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4门次或12学分的。

跟班限读的学生,必须重修以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所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自修,否则必须听课重修。

(二)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级限读:

1.按照教学计划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达到6门次或20学分的;

2.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然不及格的必修课达到6门次或20学分的。

降级限读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只能修读以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所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自修,否则必须听课修读;降级当年所修读的前一学年未及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所取得的实际成绩记载,不标注“重修”字样,冲抵前一学年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其他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延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毕业学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读:

1.选修课未完成规定学分的;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的;

3.历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在8门次以内或32学分以下的;

4.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2的。

(二)申请延读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延读申请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学校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注册延读。

(三)延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经审核批准延读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延读的学生可以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可以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修读已取得学分但本人认为学分绩低的课程。延读期间学生应正常缴纳学费,每延读一年须缴纳一年学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按教学计划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达到8门次或学分数累计达到32学分的;

(二)在校期间,经过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达到8门次或学分数累计达到32学分的;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日期结束后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的学年鉴定,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综合鉴定和审核,做出毕业鉴定结论。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取得应修学分,体育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若学生本人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或申请未准,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在31学分以内的;

(二)所修课程有一门以上虽经三次重修仍未取得学分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的。

第四十二条  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结业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取得学分的课程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艺术创作、演出和研究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首先由各二级学院对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查,然后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名单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未达到2.2者;

(二)结业后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及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仍未解除者,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待处分解除后,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提出申请的时间须在毕业后一年之内。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十三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含本科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内容经2017年3月2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2015年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校学生联合会,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学生代表提案,校、二级学院领导信箱及职能部门信箱等多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内蒙古艺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内蒙古艺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活动请报制度》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自治区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学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记过、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期限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二级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作虚假陈述、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现场调查或处理违规违纪事件的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辱骂殴打的;

(五)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八)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九)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七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在处分期所在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表彰和奖励的评定或研究生推免。

第三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生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16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的,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的,销赃、买赃、窝赃的,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十)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图书管理规定,损坏或盗窃学校图书馆图书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毁图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图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条  学生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低于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加重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生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的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的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持有凶器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的,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的,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理;

10.多次参与打架,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的

1.凡给打架者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教职员工的,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分并加重一级处理。

(六)构成以下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酗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酗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均从重处理。

第八十三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养各种宠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卧床吸烟、乱扔烟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八)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食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殴打、辱骂、阻碍、威胁、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或寻衅滋事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

(五)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六)调戏、侮辱、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七)造谣、诽谤、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九)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二)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

(十三)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八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七条  学生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  学生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至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4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6至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8至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周以上的,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劝告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的;

2.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携带入座的;

3.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4.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的;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的;

2.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3.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的;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不加阻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2.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3.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4.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包括查看信息载体或谈话交流)获取考试信息的;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的;

9.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

10.考试后发现有作弊行为(如雷同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答卷的;

3.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有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

第九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社会调查、实习等报告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写作业或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报告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学校体育体质达标测试中,请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测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写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习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比赛参评作品、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节  违纪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处理学生违规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

(三)被侵害人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有权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仲裁决定,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机构的鉴定书、验证报告等。

第九十四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二级学院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陈述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代理人要在记录上签字,若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学生陈述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校相关部门;

(五)学校相关部门应认真审阅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属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责成所在二级学院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的附件;

(六)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七)本规定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或部门。

第九十五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2.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3.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不予公布。

第九十六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十七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限从发文之日计算。在纪律处分期限内,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对其及时帮助教育,并进行考察。处分期满,经二级学院考核,表现良好的,可解除对其纪律处分;处分期内,经二级学院考核,如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对其纪律处分。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解除学生纪律处分,二级学院应在处分期结束后一周内,填写《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审批。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解除纪律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处分期结束,逾期两周学校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学生纪律处分自动解除。

第九十八条  学生受到处分且在毕业时未能解除的,学校暂缓发放其毕业证。待纪律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解除纪律处分后,发放毕业生证书。

 

第六章  申诉与申诉处理

第九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可以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提起申诉。

第一百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申诉的事宜。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请求及理由;

(三)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零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一百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以及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或者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送交。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零八条在  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撤回申诉的,申诉程序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的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述及的数量、金额、天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定学籍管理部分适用于学校本科学生,附属中专、研究生学籍管理部分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经2018年6月2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