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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6 16:56:2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准的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我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进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重在支持我校各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以学科发展为指向,以提升学科水平为目标,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能够为申报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奠定基础。项目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三条 本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思政专项项目。

第四条 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立项10-15项,成果形式为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论文数量不低于2篇),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

第五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最高管理机构;科研处为本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请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二)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校级项目,且已主持的校级项目已经结项。

(三)已获得其他科研项目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部署,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原则

(一)项目的规划和选题,要积极适应国家人才培养目标及其发展性要求,与学校学科建设相衔接,围绕学校优势研究领域或特色学科,突出理论实效,注重成果质量。

(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任务和目标明确,论证充分有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

(三)优先考虑各学科近年来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特别着眼于培养有科研潜力的青年教师。

(四)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予以优先立项。

第九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以投票的方式表决,最终审定并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根据申请书和项目批准部门的意见,制定研究计划和年度计划,填写研究计划任务书,并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需注明受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科研处将负责阶段性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将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和结项

(一)科研处统一部署项目结项工作,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项目依托部门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2名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二)申请结项须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经依托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向科研处报送。

(三)科研处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项者,项目负责人应向校科研处提交项目延期申请及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研处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研究项目。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研究内容;

(三)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五)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九)其他原因。

撤销项目由依托部门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研处备案执行。被撤销项目经费由财务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科研与发展经费留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