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26 14:44: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社团(协会)是部分同学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形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在社团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各项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服务于良好校园文化的建设,活动要健康积极,富有吸引力。
四、凡计划成立的新社团必须先向社团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其宗旨,组织机构及活动设想等。未经审批擅自成立组织活动的学生社团,社管会将责令其解散,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五、社团的活动必须事先向社管会汇报详细的活动方案,社管会同意并备案后方可举行。社管会答复每个学生社团的活动申请不超过三天(重要活动例外)。
六、学生社团活动与学校重大活动相冲突时,一律以学校重大活动为主。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七、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主要由各社团自筹,同时社管会将会对工作突出的社团予以经费资助。
八、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时,必须事先向社管会汇报,说明邀请时间,目的及被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等,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九、各学生社团要定期向社管会汇报工作,出版的刊物也要按时送审。社管会将以各种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学生社团的活动。
十、各学生社团之间要搞好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十一、对于违背本章程的学生团体,本会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经费资助,限期重组,解散社团的处分。
十二、社管会将对成绩突出的社团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三、社团有权提出申请,经社管会同意后,可自行解散。
十四、本条例由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