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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4 11:16: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管理效率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71号)、《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管理是以绩效目标的设立、实施、评价反馈为基本环节的管理制度,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将预算安排、执行效率和实施效果挂钩,对于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功能、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预算目标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为预算绩效评价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有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监督预算执行机构有效落实预算绩效评价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审核各预算执行机构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组织指导相关预算执行机构进行自评工作;

(五)负责学校整体的预算绩效评价;

(六)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预算执行机构为预算绩效评价的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严格落实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处室预算时设定绩效目标;

(三)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严格执行预算;

(四)实际实施与绩效目标发生偏差时及时上报调整;

(五)组织本单位、处室的预算绩效自评工作;

(六)接受学校组织的预算绩效评价;

(七)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各预算执行机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预算编制内容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报送的绩效目标应与本单位、处室的工作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绩效计划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计财处组织审核各预算执行机构提出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与其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相应预算执行机构进行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正式批复学校预算后,计财处在预算分解方案中同时批复预算执行机构的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期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实施管理

第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学校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效益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预算执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计财处的统一部署进行自评,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对于未实现的绩效目标,须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报告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本单位(处室)的职能、工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四条 计财处对相关预算执行机构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自评情况,计财处组织实施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和领导组成绩效评价小组,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于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中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提供部门负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关预算执行机构和学校领导班子。相关预算执行机构在收到绩效评价的结果后,及时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计财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面向全校公开,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