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01.改革自评表
02.《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团结全校各族青年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章程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学联章程》,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学联领导。聘请校团委分管书记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进行指导和帮助,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代表全校同学同全国各高校学生会学习交流。紧密联系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加强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友好关系,树立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学生会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并在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领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全面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通过正当的民主渠道参与学校管理,了解反应青年学生意见、建议,保障和维护广大青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 广泛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多种能力,服务同学,维护学校稳定,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风、校风建设,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成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会员享有申请加入本会各组织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培养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纪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学生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声誉,未经学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学生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征得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委员会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学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一)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3.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4.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二)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三)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者临时决定召开的学生代表大会;
(五)审议各学院学生会工作汇报,考核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六)讨论并决定学生会重大活动规则事宜。
第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两个月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限制在60人以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各部室的设置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其中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新媒体运营中心工作、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第二课堂运营中心工作;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主席团成员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各下设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下设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建立与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定期沟通交流制度,上传下达,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五)在紧急情况下,集体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有重大违纪行为的,可经学生委员会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予以罢免和处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极学生会指导;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总支、校团委审批。学生人数低于300人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干部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对应,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的职责:
(一)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生会工作会议,按期做好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充分发挥各学院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生纪律、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检查、评价和考核工作;
(四)在学院组织开展思想引领、素质拓展、权益维护、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等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五)完成学院党总支、校团委交予的各项任务;
(六)讨论决定学院学生会的其它事项。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03.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04.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05.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由学院党组织同意产生。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组织推荐、自荐、他荐”等多种方式产生,经过面试等环节考察后,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经由学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06.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9日
召开地点:北校区艺术厅
代表数量:78人
主要议程:听取《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学生会工作报告》,宣读《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学生会章程》,学生代表领学《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选举产生内蒙古艺术学院第三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宣传报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8JE49aYiGqLv97UC4XjAQ
07.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有关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校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08.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工作部门负责人须每学期末定期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成员及学生代表、学校团委共同参与评议。
(二)述职评议内容包含评议对象任职期间在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述职汇报内容须充实准确,重点突出,密切结合个人实际,不宽泛、不飘浮。
(三)述职评议结果将与学生干部评奖评优、综测加分等事项挂钩。
09.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一)学校党委积极推进学生会改革,召开党委会修订共青团改革方案及学生会改革方案,在学校党委指导下,配备教师团委兼职副书记及学生团委兼职副书记各两名。
(二)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学生组织工作,由校党委副书记赵海忠分管团委、学生会工作,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委定期与学生干部代表进行座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相关负责人参加座谈,鼓励学生干部发挥好学校和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为同学服务的能力,在广大青年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学校党委密切关注学生会骨干纳新、招录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严格干部选用标准,明确干部选用条件,确保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10.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