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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汉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发布时间:2021-11-08 09:18: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汉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汉武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工选拔任用、工作调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检察系统政治生态;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集体利益;执法犯法,以案谋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利用检察权向管理单位索要赞助费,违规使用涉案款;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职及退休后,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损公肥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

王汉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汉武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汉武,男,蒙古族,1957年2月出生,内蒙古库伦旗人,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0月参加工作。

1980年9月至1981年12月,哲里木盟库伦旗公安局民警;

1981年12月至1984年9月,哲里木盟公安处政保科民警;

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干修班学员;

1986年7月至1992年6月,哲里木盟公安处政策法律研究室、办公室、内保科、经济案件侦查科民警;

1992年6月至1996年4月,哲里木盟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科副科长;

1996年4月至1998年10月,哲里木盟奈曼旗公安局局长;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哲里木盟通辽市(县级市)公安局局长;

1999年4月至2002年5月,通辽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科尔沁区公安局局长;

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7年12月至2012年12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8年1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