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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6 11:37: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学生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报销说明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在本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市内四区及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五个旗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在其住院处实行网络实时结算相关费用,将不再回学校医务室办理报销。外地学生一般只允许在假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回家住院就医。

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或二代社保卡住院时,应主动向其住院部咨询城乡居民医保能否报销,如不能则确定该医院非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转诊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无人照顾需要回原籍治疗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需回户籍地或生源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请假说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凭二级学院出具的关于回户籍地或生源地住院治疗的《请假报告》(附件一)、诊断证明书和二代社保卡到赛罕区医疗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障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备案后携带二代社保卡在户籍地或生源地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直接在异地结算报销。因二代社保卡无法读取等原因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先由参保大学生全额支付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凭相关报销材料到参保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事宜。(注:备案咨询电话:5184907、6683007)

三、学生假期间因病在原籍治疗

1、大学生因急发病假期住院治疗:

大学生放假期间因急发病需要在户籍地住院治疗的,不需要向医保局备案,也不需要学校开具任何证明,开学后携带相关住院材料到赛罕区医疗保障局窗口报销即可。

2、大学生因病需要在假期期间治疗:

大学生如若在校期间诊断出病情,但不是急性病,打算假期回家治疗。如若已经领取二代社保卡,请在学校放假之前持本人二代社保卡到赛罕区医疗保障局窗口备案,持卡备案后可在户籍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直接结算出院。

四、学生假期期间因病需要转往外省市治疗

大学生假期期间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但户籍地定点医疗机构由于技术、条件有限治疗不了的,需要转往其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要户籍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转院证明,出院后代开学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赛罕区医疗保障局窗口报销。

五、学生转院报销说明

如果在呼市住院治疗,根据自身情况需要转入外地治疗的,需凭我市三甲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保卡到赛罕区医保中心备案审批后方可报销,出院后,回学校医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如已有二代社保卡的同学也可以到赛罕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出院后直接在当地医院报销。

六、学生休学期间报销说明

休学期间在生源地住院治疗,报销时另附休学证明;休学期间在外埠地区住院治疗,报销时另附休学证明和生源地出具的转院审批表,或在诊断书上写清病情和所需转往的医院。

七、学生非意外伤害报销准备材料

报销时需另备以下资料交到学校医务室,由赛罕区医保中心统一审核后予以支付:

1、住院收据原件

2、住院诊断书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单

4、住院完整病历

5、本人金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转外地医院备案审批表

注:如自己有其他医疗保险的学生,需把报销材料中所列到的1.2.3.4再自己留一份复印件,方便日后报销。

八、学生意外伤害报销

意外伤害是指城乡居民无责任方且排除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意外需到医院治疗的,要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和治疗,同时向学校或老师及时汇报,在医院就诊时实行“先缴费后报销”的原则。

1、意外门诊报销

呼市本地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外地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不予报销,参保的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呼市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间不超过两天,两天后需继续治疗的转为住院。

报销时需备以下资料交到学校医疗保险管理科,由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

1.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

2.门诊诊断书原件

3.门诊治疗处置单(针对治疗费)

4.门诊检查报告单(针对检查、化验、放射、CT、核磁等)

5.门诊用药清单

6.意外受伤证明(被保险人本人书写,需写明致伤时间、致伤地点、事件发生经过,并提供至少一名证明人信息,以供调查。)

7.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8.被保险人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或存折(金谷农商银行)

2、意外住院报销

在校学生发生无第三责任方意外伤害需要住院的,入院后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备案表》,并在入院24小时内向承办机构进行审批备案(备案电话:0471-5184903)。在统筹区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在其入院24小时内直接向承办机构进行备案(备案电话如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参保学生,由家属或所在学院在48小时之内向承办机构备案(备案电话如上)。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市定点医院就诊的均在其住院处实行网络实时结算相关费用,将不再回学校医疗保险管理科办理报销。

经定点医院诊治后认为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到定点医院医保科申领《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转外地治疗审批表》,审批程序同上。

在探亲休假期间发生意外需到当地医院治疗的,应三日内通过电话进行备案(备案电话:0471-5184903),报销时到备案处领取《城乡居民探亲期间意外住院备案表》。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全部由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大病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

外地意外伤害住院的报销时需备以下资料交到学校医务室,由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

1.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

2.住院诊断书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意外受伤证明(被保险人本人书写,需写明致伤时间、致伤地点、事件发生经过,并提供至少一名证明人信息,以供调查。)

6.《城乡居民意外住院审批表》原件

7.若转外地治疗的需出具《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转外治疗审批表》。

8.探亲休假期间发生意外需出具《城乡居民探亲期间意外住院备案表》

9.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10.被保险人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或存折(金谷农商银行)

九、学生大病补充保险报销

1、为减轻参保学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并由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

2、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参保学生发生的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1.4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0%支付。

3、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不予支付以下项目

(一)超标服务设施费用;

(二)特需服务费用;

(三)非大病补充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

(四)卫生部门规定的非疾病诊疗项目费用。

4、(一)单次在国际蒙医院、内蒙古中蒙医院、武警总队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解放军二五三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内蒙古第三医院等九家定点医院就诊: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于符合报销条件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常驻人员将在结算窗口处直接进行大病补充报销。届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医院出院结算收费专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

2.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医疗保险证历原件。

(二)本年度在多个及多次在定点医院、异地医院就医和意外门诊的学生,办理大病补充报销时需备以下资料交到学校医务室,由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

1.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原件

2.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3.住院诊断书复印件

4.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复印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

6.若转往外地需有转院审批表复印件(呼市地区的三甲医院均能办理)

7.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8.被保险人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或存折(金谷农商银行)

注:意外伤害住院的大病补充报销直接生成,不需另备材料。

十、报销费用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治疗,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门诊统筹及在校学生因治疗意外伤害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病补充保险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附: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起付线:

一个年度内

医院级别(单位:元)

三甲

三乙

二级

一级

首次

1500

800

300

100

二次

1000

500

200

70

三次及以上

800

400

150

50

注:在本市二级及以上等级蒙医中医专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30%。

2、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线

10000元

70%

75%

80%

85%

30%

25%

20%

15%

10001元

30000元

75%

78%

85%

90%

25%

22%

15%

10%

30001元以上

78%

80%

90%

95%

22%

20%

10%

5%

注:乙类药品、血液制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及限价内大型材料的费用按照80%计入报销范围并按规定比例支付。 

后勤处医务室(学院综合楼一楼102)

电话:0471-4971781

     2021年4月26日

 

赛罕区医保中心(南二环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471-6683007

0471-5184907

呼市医保中心城乡居民科

电话:0471-5181348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敕勒川大街金隅环球中心C座17层)

电话:0471-4365008

人保健康分公司赛罕医保驻点(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南侧)

电话:0471-5184903

 

附件一:

请假报告

医保经办机构:

兹有我校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 (疾病名称)准备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_日回生源地(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_住院治疗。

特此证明

负责人:

学校(章):

     

 

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情况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学生,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来我部门因_______________ (疾病名称)去________(地区名称)________(医院名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经办人:

医保经办机构(章)

      

备注:此单为报销的重要要件,请妥善保存!